範躍紅 胡靜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胡靜)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盜竊被民警帶去指認現場,行車途中,突然搶奪方向盤,致使警車失控和對向貨車相撞,發生嚴重交通事故。3月28日,浙江省永嘉縣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曾繁豐依法提起公訴。
  今年33歲的曾繁豐有多次盜竊前科,先後因盜竊罪被杭州市下城區法院、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判過刑。出獄後,曾繁豐重操舊業,分別於去年8月、11月、12月,在永嘉縣橋頭鎮、橋下鎮,竊得3輛助力車,並再一次落網。被盜的三輛車經估價合計為4095元。
  去年12月16日下午,橋頭刑偵中隊民警王某帶著兩名協警盧某和倪某,開著警車,在曾繁豐的指引下沿著333省道去辨認犯罪現場。在警車朝著案發地駕駛途中,對面方向開來一輛重型半掛貨車。此時,坐在警車副駕駛后座的曾繁豐,突然大喊一聲:“要我坐牢,大家一起死算了!”同時猛地撲到前面,用帶著手銬的雙手把方向盤往左打。據駕駛警車的王某回憶,當時曾繁豐很用力,他努力想把方向調整回去,但是抵不過對方的力氣。警車猛地甩了出去,和貨車撞在了一起。
  撞車後,警車頭部完全變形,擋風玻璃也碎裂了。民警和兩名協警不同程度受傷,經法醫鑒定,3人均為輕微傷。經鑒定,此次碰撞造成警車報廢,已無修理價值,車輛價格為15750元,還造成重型半掛貨車兩個輪胎和兩個擋泥板報廢,價格為3760元。
  檢察官說法
  永嘉縣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滕呀利表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繁豐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顧,在行車途中,搶奪他人駕駛的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方向盤,致使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這一行為不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曾繁豐的刑事責任。  (原標題:搶奪方向盤,致使警車失控與貨車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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